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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析理之“未成年人聚众斗殴
时间:2017-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辨法析理之“未成年人聚众斗殴”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张某(另案处理)怀疑被告人齐某在背后说其坏话,便双方相约打架。被告人齐某邀集了被告人金某、秦某、松某和麻某、章某、解某、汪某等人。张某邀集了牛某、张某等人。2015年11月6日晚上8时许,双方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地大坝上,张某持木棍冲上去要殴打齐某,被麻某夺下木棍,齐某、麻某、章某、解某、金某、汪某、松某及陈某、杨某等人围住张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其中金某持金属棍对张某进行殴打。牛某、张某见状冲上前去与对方进行殴打。在打斗的过程中,牛某被秦某持刀砍伤。后因有人报警,各被告人逃离现场。

(二)诉讼过程及结果

本案是一起涉众型校园聚众斗殴案件,由牛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7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3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牛某、张某、齐某、麻某、解某、汪某、金某、章某、秦某、松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2016年8月16日至8月23日,承办人对各被告人及其家庭、学校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各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情况、家庭情况及犯罪的原因。各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好,此次系初犯、偶犯,因讲朋友义气、一时冲动、家庭管教和学校法制教育缺乏所导致。因本案系持械聚众斗殴,且涉案人数较多,后承办人及时向科长、分管检察长及检察长汇报,领导表示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可以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进行附条件不起诉,而对整个事件作用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注重对家长、学校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

2016年9月27日,承办人召集本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开展一次家长课堂活动,给他们下发《致家长的信》,告知家长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去引导孩子,加强同孩子的沟通交流,关心孩子的所思所想,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监管。家长们纷纷表示,平时确实是忙于工作和孩子沟通较少,过于溺爱放任所导致,以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2016年10月18日,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齐某所在的芜湖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下发《检察建议书》,从建议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对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法制观念教育、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好在校学生的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等方面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同年10月25日,该校进行了书面反馈。

2016年11月7日,我院对犯罪嫌疑人牛某、张某、麻某、解某、汪某、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齐某、金某、秦某、松某提起公诉。

(三)办案思路及策略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教育挽救贯穿于案件始终。要深入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将法制教育、犯罪预防贯穿于办案的始终。不仅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还要注重对家长的教育,全面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原则。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落实“三个一”,即“一次谈话、一次走访、一封《致家长的信》”。

2.在案件中发现管理漏洞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问题的,及时下发检察建议要求整改,达到“办理一件、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确保案件的办理精品化。

3.对曾经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抛弃、不放弃。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此次案发前,曾2次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而其又参加此次聚众斗殴犯罪,其犯罪情节与其他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行为情节相当。对其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公诉科讨论后一致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由于缺乏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如果此次再不对其加强挽救,一诉了之,其以后很有可能在犯罪道路上一去不复返,另其仅仅是由于2次违法行为受过公安机关调查,不属于前科劣迹,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系封存的。故我们决定对其同样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加强对其的教育挽救。此举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父母感激不已,表示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法律意识不强、讲朋友义气而酿成“大祸”。对此,办案人员应摒弃“重打击”的观念,不放弃、不抛弃,注重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我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注重诉前走访,走访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社区、学校,全面了解其成长及受教育环境,从而有针对性地办理案件。

同时,注重通过案件加强犯罪预防,不仅要加强对孩子的普法,还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我院特别制定实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普法责任规定》,全面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原则。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每个案件落实“三个一”,即“一次谈话、一次走访、一封《致家长的信》”。同时,在案件中发现管理漏洞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问题的,及时下发检察建议要求整改,达到“办理一件、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确保案件的办理精品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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