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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全力守护“舌尖安全”
时间:2021-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强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今年在依法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 

(图片来于网络

  基本案情 

  今年初,经开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小吃店经营者何某某、强某某夫妻二人在加工油条时放入明矾,致使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734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倍之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经开区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强某某夫妻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将该案移送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某小吃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并于8月6日向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人在详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之后依法对何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同时,建议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该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全部采纳,并做出了以上判决。 

  典型意义     

  习总书记对食品安全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该案中,经开区检察院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尽责,用实际行动有力守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芜湖检察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