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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法人宣告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芜湖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法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9年9月18日晚,嫌疑人薛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星悦广场旁边的“江东渔歌”吃饭,期间喝了大概二两多白酒,饭后薛某某驾驶机动车准备回家,当晚20时47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鸠江北路下穿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化验证实,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承办检察官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7mg/1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和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同时审查发现:嫌疑人薛某某系10年前招商引资到本区投资建厂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一直以来遵纪守法。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市院及本院的文件精神,依法妥善处理涉民企业案件,严格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薛某某也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综合上述情况,经检察长决定,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薛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