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掌握被告人上诉情况后,及时向上级院汇报,取得同意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提出了抗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其中6名被告人自愿撤回了上诉,得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后,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该6人的抗诉意见。
近日,经过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一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张某某,撤销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上诉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
这是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鸠江区院第一起针对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上诉而抗诉成功案件。
该案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追加刑期九个月的抗诉成功表明,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且有明确减少刑罚的幅度比例,是为了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从而鼓励和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早日进行反省、认罪和悔悟。无正当理由上诉也使得已经解决案件的司法成本变得更加昂贵。法律规定的这项制度不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钻法律空子,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发自内心地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而是抱着投机、侥幸心理,企图利用一审享有从宽处理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恶意上诉,检察机关将依法监督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