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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检察建议促刑事禁止令刚性执行
时间:2020-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鸠江区社区服刑人员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院刑事禁止令的相关规定,从事猪肉运输、销售等活动,该区社区矫正机疏于监管。2020年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就该区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监管问题,发送检察建议。 

 



  钱某系鸠江区四褐山人,原从事猪肉的销售工作,2016期间,钱某明知他人使用屠宰生猪产生的猪花油、猪肥泡油、猪糟头肉等“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成猪油,系地沟油,食用对人体有害,仍然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2018年2月,钱某被法院以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向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钱某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其不得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其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顾念其无其他谋生手段,遂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一直从事食品活动。 

 



  2020年3月4日,鸠江区检察院在得知相关线索后,指派该院刑事执行部门调查核实,经检察官实地调查、阅卷,钱某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规定情况属实。2019年3月6日,鸠江区检察院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刑事禁止令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察,目前该区服刑人员共有4人正在执行刑事禁止令,分别被要求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和禁止前往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2019年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专项检察情况,向鸠江区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分别从提高业务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开展法院相关判决执行情况的检查等方面,帮助该机构改正执行监督方式,强化刑事禁止令的执行。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鸠江区检察院,并对照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相应整改。 

 



  刑事禁止令,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项制度,系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制度着眼于从限制或是控制诱因出发,实现再犯预防,促进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改造,重归社会,是巩固和促进我国非监禁刑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举措。 

 

 

 

 

  文字:王德生

  编辑:袁铁琪

  审核: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