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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拔高”也不“降格”鸠江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刑事案件不予认定为“恶势力”
时间:2019-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4月25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以陈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将该案定性“恶势力”犯罪案件。2019年6月5日,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以普通刑事案件,以陈某等人触犯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原系出租车驾驶员,经常搭乘其出租车的人为一些社会上的赌博人员,陈某从他们的交谈中,渐渐学会了如何放款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方法。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张某从陈某处借款3万元,拿到手共计2.4万余元,之后陈某要求张某按照所谓的“高利贷行规”签下虚高借条,后又逼迫张某签下一张虚假借条。陈某为向张某逼债,伙同陶某甲、陈某某、陶某乙等人,多次对张某实施暴力催收,并强迫其签下一张虚假借条。为进一步骗取张某的财物,陈某以张某签下的虚假借条,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陈某系单纯为了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的人员,有的人仅参与一次,有的人出于朋友义气帮忙,均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陈某等人的行为达不到“恶势力”犯罪要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危害性程度后果,针对的犯罪对象亦为特定的1人,故该案非“恶势力”犯罪。经鸠江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承办检察官向芜湖市检察院、鸠江区扫黑办进行专题汇报,上述单位在听取汇报后,认同承办人的观点,认为该案非“恶势力”犯罪,系普通刑事案件。后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公安机关定性该案“恶势力”犯罪不予认定。

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恶、涉黑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司法解释进行甄别和认定,做到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