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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检察院向虚假诉讼行为说“不”
时间:2018-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典型的类型。有的债务人在对外大量负债无法偿还时,通过形成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观,如虚签借条、循环转账等,制作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还制作抵押权登记,要求优先受偿,目的是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效果。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由于经营需要陆续向江某借款,借款金额总计209万元,后该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让江某起诉某电子公司,因该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许某,且该公司有厂房可以拍卖,执行之后可以偿还债务。2013年6月28日,江某起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电子公司归还借款209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江某本金209万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陆续向江某清偿债务,至2015年,尚欠60万元。适时,许某是马鞍山某置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无权处理涉及公司对外担保、借款、资产抵押等事宜。许某为将该置业公司的资产非法转移至其名下,指使江某隐瞒其已归还江某140万元的事实,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虚构事实,在只欠江某60余万元的情况下,提出许某尚欠江某147万元,并申请执行,追加某置业公司为担保人。在该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许某私自出具担保函,并利用其作为总经理保管公章职务之便,在担保函上盖章,最终法院作出追加某置业公司为担保人的执行裁定,导致该置业公司四套房产被鸠江区法院查封。

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之间证言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可以证明,在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许某尚欠其60万元,而不是执行裁定书所认为的147万元。二、许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担保函并私自加盖公司公章,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以诉讼的方式,扩大标的额,意图转移公司财产至自己名下,侵害了公司利益,破坏司法秩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鸠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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