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对散装裸露食品整治调查活动中发现,鸠江区多家面包店和菜市场在售卖可直接入口的面包、咸菜、熟食等散装食品时未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措施,防治污染。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上述面包店、卤菜店未采取任何防治污染措施摆放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进行销售的做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违法情形。
我院依法作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芜湖市鸠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该现象进行调查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芜湖市鸠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回函称已指派执法人员对涉及的商户进行了检查,并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并指导其应在散装即食食品上加盖防尘罩,目前该现象已经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有裸露在外的即食食品销售。
区检察院会继续努力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让群众享有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