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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芜湖检察机关10个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
时间:2022-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同步开展“千案展示、百案评析、十案示范”活动。截止6月28日,芜湖市检察机关共有10件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案例,实现两级院全覆盖,并在正义网平台展示。

 

1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诉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有毒有害食品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丁某甲在经营某老鸭汤小吃店期间,为使其制作的老鸭汤等食品味道更好,以每斤200元价格购进罂粟壳,自行磨成粉添加在老鸭汤及相关食品内对外销售。此外,2018至2019年期间,丁某甲还将购入的罂粟壳粉分售给丁某乙、潘某某经营的两家分店,添加在老鸭汤及相关食品内对外销售。经检测,查获的店内食品中均检测出的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成分,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并且现场对部分食客尿检呈阳性。后丁某甲、丁某乙、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检察机关认为丁某甲、丁某乙、潘某某等人长期生产、销售加入罂粟壳粉的老鸭汤,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对丁某甲等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述三人承担民事赔偿金共计12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以办理该系列案件为契机,积极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不断深化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建立完善包括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同堂培训等一系列常态化工作机制。以检察建议、诉前磋商、公开听证等监督措施,切实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堵塞市场监管漏洞,促进溯源治理,共同在食品安全领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有力守护江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办案效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检察机关针对老鸭汤经营者在小吃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行为人根据销售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严厉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起到使违法者痛到不敢犯的震慑、教育作用,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强化能动履职,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源头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2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皖江中学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革命文物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皖江中学堂暨省立五中旧址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内,该旧址在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史上都留下了辉煌的一页,成为当时安徽乃至中国思想最为活跃、革命活动最频繁的地方。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教育家严复1905年担任皖江中学堂监督(校长),陈独秀曾执教于此,刘希平、恽代英、萧楚女、高语罕、蒋光慈、阿英等曾在这里从事教育和革命活动,培养一大批革命人才,是中国早期新文化运动萌发地,被誉为“安徽的北大”。该旧址始建于清代晚期,已有100多年历史,于2019年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房屋部分木结构腐朽断裂,墙体墙面开裂、破损倾斜,没有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

 

2020年9月24日,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20年10月下旬,产权单位正式启动修缮工作,按照“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原则,编制完善修缮方案,投入资金495万余元。至2022年4月修缮工作全部完成,验收合格。

 

【办案效果】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着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检察机关针对革命文物存在的破损腐朽等安全隐患,坚持能动履职,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用司法力量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办案过程中通过磋商沟通,凝聚共识,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责任主体落实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主动加强协作,助推解决文物修缮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不足等难题,促进修缮工作顺利进行。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制度机制,协同做好利用保护工作,让文物“活”起来,真正发挥革命文物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价值功能。

 

3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龙等人非法破坏堤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岸线保护 行洪安全 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底,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依托“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与湾沚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开展河湖生态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青弋江湾沚区六郎镇十三连圩王祠段堤防被非法开挖约72m×16m的近似长方形,一艘“三无”钢质船舶正在堤防开挖处维修采砂设备。经查,系当地居民王某龙长期开展“三无”船舶非法维修、改装、拆解等业务,为了便于船舶冲滩上岸,伙同张某福使用挖掘机对青弋江湾沚区六郎镇十三连圩王祠段堤防擅自进行开挖整平,侵占并损坏了青弋江芜湖段的部分水工程堤防、护岸设施,对案涉河道生态环境和堤坝行洪安全带来严重风险隐患。经专家评估,王某龙等人非法挖掘滩地损害了该江段的水工程堤防及护岸设施,影响行洪安全,造成圩埂堤脚损坏及草地植被破坏。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状况与王某龙等人非法开挖青弋江江边滩地直接相关,结合实际工程概况,恢复总面积约为1507㎡,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共需11万元。2021年7月1日,湾沚区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某龙、张某福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经湾沚区法院审前调解,王某龙、张某福在认罪认罚的同时,还主动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费用和恢复治理工程等费用共计11万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在区河长办和区水务局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湾沚区检察院强化案件办理跟踪问效,开展了“三无”船舶整治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等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船舶监管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办案效果】

“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下,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非法破坏堤防行为,会同水务部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处置,促使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及时有效修复。同时在办案中,检察机关举一反三,积极开展“三无”船舶整治专项行动,通过督促主管部门和相关属地政府依法履职,形成岸线保护合力,增强内河水域“三无”船舶监管治理的力度和效果。这是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推动长江支流岸线系统治理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具体体现。

 

4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资产品经营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业生产  听证普法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为保障辖区内农业生产安全,助力乡村振兴,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于2022年3月开展“护春耕、助生产”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对辖区内9个乡镇街道、27家农资销售场所进行实地走访、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辖区内15家农资销售场所存在售卖缺少品种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作物种子产品以及违规经营农药等问题。鸠江区院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履行农资产品经营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就前期调查取证中所发现农资产品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鸠江区院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参加。

听证会特邀农业专家就农药经营许可及种子备案经营制度进行现场专业讲解。经过现场普法和共同评议,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均表示将结合本辖区情况切实履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农业生产。

相关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全区范围内百余家农资产品经营点的排查工作,对于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的经营主体通知整改下架,消除种子安全隐患;围绕农药经营证照、进销售台账进行专项检查,全方位规范农药销售;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不到位问题,完善回收台账、统一建立回收装置,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经营户及农民的回收保护意识。

【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宣传、在宣传中办案”的理念,抓住春耕农忙时机,通过公开听证、专业培训、共同普法,创新办案方式,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通过从农业生产源头监督,确保农作物种子、农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把好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推动辖区内农资产品溯源治理。聚焦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整治,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芜申运河航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航道安全隐患  系统整治
【基本案情】
芜申运河横跨沪苏皖两省一市,是芜湖市联系长三角地区的一条重要黄金水道和国家规划建设的高等级航道(限制性III级),可常年通航1000吨级船舶。芜申运河水运航行里程比绕道长江缩短130余公里,可极大地提高航行效率。芜申运河(安徽段)改造升级工程于2009年开工建设,2018年完成交工验收,试运营期1年。由于养护管理不到位,芜申运河(青弋江段)部分航道存在水下碍航物未清除、切滩不到位、维护水深不足、助航警示标识不完善等问题。
2020年12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向属地航道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并协同相关部门整治航道安全隐患。属地航道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排查核实,及时采取清除碍航物、疏浚碍航浅滩、矫正桥涵标和净高牌以及补设遗失浮标等措施,全面有效整治芜申运河(青弋江段)航道安全隐患。

【办案效果】

芜申运河航道安全事关长三角地区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检察机关针对芜申运河航道安全隐患问题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稳妥拓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发挥诉前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督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排除航道安全隐患。

 

6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青檀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古树保护  诉前磋商  府检联动
【基本案情】

无为市境内的古青檀树树龄约1700年,是安徽省树龄最大的古树,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认定为一级古树。古树围约需十二人合围,高逾六丈、冠幅约700平方米,位于无为市某国家森林公园内。检察机关履职时发现古青檀树保护范围内存在油烟污水直排、地面非通透性硬化,以及古树枝干上有大量丝带、铁锁悬挂,保护栏设置不完备等情形,养护责任单位疏于古树养护管理,影响古树的正常生长。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为市院)会同无为市林业、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同时邀请古树保护专业人员,在古树所在地林场召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议。磋商过程中,专业人员站在古树保护的角度,建议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古树的消防安全,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行精准管护,实现古树资源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双赢。会上各参会单位对落实古青檀树保护措施达成共识。

 

2022年4月18日,无为市院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履行古青檀树养护职责,完善落实相关养护措施,制止油烟生活污水直排、地面非通透性硬化以及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生长环境的行为。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结合检察建议的要求及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立即完善古树保护方案并指派专人维护,切实做好古树养护工作,使古树重新焕发生机,向社会公众展现其应有的仪态姿貌。

 

【办案效果】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极高的经济价值。古树名木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见证了历史的沧桑变迁,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是不可复制的人文和历史资源。本案中无为市院针对古青檀树养护管理过程中存在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要求主管部门督促古树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履行古青檀树养护职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凝聚“府检联动”合力,协调推动多个行政机关会同磋商,完善古树养护方案,有效履行保护监管的主体责任,以我管促都管,真正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7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多发惠民补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追缴多发惠民补贴

【基本案情】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陵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通过调取相关审计报告发现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追回多发放的死亡人员惠民补贴,造成国有财产流失。2021年9月6日,南陵县院决定对本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向负有资金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立案决定书》。同时积极开展诉前磋商,就依法追缴多发死亡人员惠民补贴、加强资金监管达成共识。2021年10月15日,南陵县院向该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部门进一步加大追缴力度,依法将相关流失资金追缴到位,同时改进工作措施,加强资金监管。该行政主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对2018年以来发现的多发死亡人员惠民补贴全面梳理,并将多发惠民补贴资金全部追缴到位。

 

【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惠民补贴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开展预防国有财产流失溯源治理,促进提升行政人员业务能力建设,严格规范办理流程,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助推行政主管部门以点及面,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得到全面整治,确保惠民资金发放更加精准、安全、透明、高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8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港饮用水取水口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大保护  饮用水安全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芜湖市繁昌区新港镇拥有13公里长江岸线,其中深水岸线3.5公里,是繁昌境内长江保护、治理的重要区域。新港饮用水取水口保护区位于长江新港段,该取水口承载着繁昌区全域及部分主城区的饮用水取水任务。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繁昌区院)在履职巡查中发现,新港饮用水取水口上游附近有大面积蔬菜种植区,在种植区临近长江主航道一侧的道路旁,散落了大量废弃棚膜等农用塑料垃圾和农药瓶、农药包装袋等有毒有害农用垃圾,极易污染土壤及水源,尤其在长江汛期时经大量雨水冲刷,塑料垃圾极易流入江中,严重威胁长江水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繁昌区院发现了本案线索后,多次走访勘察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及时立案查处。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参与听证。由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基本情况、办理经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内容等问题进行阐述。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事实和下一步整改措施发表意见。各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妥善处理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有毒有害农用垃圾,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听证会后,现场向行政主管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即组织人员对水源地的农用塑料垃圾等污染物进行清理,引导蔬菜种植经营者树立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发展理念。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种植户发放《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及《禁限用农药名录》等手册,引导种植户守法经营,注重生态保护。同时督促属地政府,在水源保护区设置宣传牌和警示牌,加强日常巡查。繁昌区院及时组织对案发地点进行“回头看”,确保新港取水口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办案效果】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着生态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一方面保护了取水口保护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安全,另一方面也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对取水口保护区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案件办理后,繁昌区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河长+检察长”协作联席会议,双方就强化“府检联动”,推动长江岸线系统治理交换意见,为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长江大保护贡献力量。

 

9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民等二十九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集团犯罪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民与陆某民等人共同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在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进行非法盗采江砂活动。形成以彭某民为首,陆某民、孙某华、余某新、俞某、王某银、黄某全等人为重要的固定成员,刘某军、赵某龙、杨某华、方某、易某峰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非法采砂共计170048吨,涉案总金额4612806元。经评估,彭某民等人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5240677元。

 

2021年11月18日经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民、陆某民等29人连带赔偿本案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同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数额10%的惩罚性赔偿共计524068元,并承担相关咨询评估费用,以及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2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彭某民等二十九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彭某民等29人提出的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咨询评估费用以及赔礼道歉等所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办案效果】

本案系芜湖市检察机关首例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案件。彭某民等29人犯罪集团非法采砂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该案人数众多、手段恶劣、采砂数量巨大,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后果十分严重。检察机关依据司法解释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最终对本案29名被告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该案的成功办理严厉打击了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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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张某系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某器材经营部实际负责人。2021年3月至7月,张某经他人介绍加入多个微信应用注册群。张某在为客户办理移动业务的过程中,以激活新卡或者查询业务为由,擅自将客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发送至上述群内,供他人注册京东等平台账户。在每次注册成功后,再从其他非法经营者处获利。经查,张某共计成功注册账户363条,非法获利5582.5元。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山区院)在审查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时,发现张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对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4月13日将案件起诉至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张某赔偿非法侵害众多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失5582.5元。2022年5月30日,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办案效果】

信息互联时代,通过网络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和帮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公民个人维权难度大、诉讼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难题,有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