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1月20日在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区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认真落实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冲刺一千亿、跻身百强区”奋斗目标,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中有进。
一年来,我们深入落实各项检察改革举措、扎实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办理各类案件1119件,其中依程序办案690件,依职权监督429件。入选最高检、省院、市院典型案例13个,获全国检察机关全媒体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省三八红旗集体等市级以上集体荣誉13项,获全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等市级以上个人荣誉16项。
一、聚焦中心大局,护航鸠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找准检察服务切入点,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宽严相济维护社会平安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专项报告的意见,始终保持“严”的震慑力度,批捕185人,起诉589人。依法起诉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15人,起诉“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43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黑恶犯罪42人,成功办理省院挂牌督办的方某某等30人涉黑案。发挥“宽”的教育作用,依法不批捕10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不起诉69人。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87.77%,一审服判率97.82%。立足促进社会内生稳定,针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比达87.41%的现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75%的刑事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
服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区工商联设立“检察护企”工作站,巩固企业家约见检察长、检察官进企业百日体悟等工作成果。做实依法平等保护,起诉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0人。办理涉案金额达1.27亿元的“土淘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对赵某等实际控制人提起公诉,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24人。依托数字检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政策兑现和履约践诺督察监督模型,经验做法被省政府《安徽政务交流》刊发。
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持续深化“府检联动”,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等工作,与区总工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4项。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监督质效,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1份,采纳率100%。办理的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以检察建议推动区域邮寄毒品问题治理,获评全国典型案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开展“四员一律”进村(居)活动265人次,实现辖区村(居)全覆盖。
二、坚守为民初心,努力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紧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积极融入美丽鸠江建设。起诉污染环境类犯罪36人,办理毁绿占绿、违规排污等公益诉讼案件39件。联合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32家汽修企业完成危废室改造、消防设施整改,实现污染源头治理。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现象,推动恢复永久基本农田168亩。办理省院挂牌督办的“3·20”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系列案件,对8家企业2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缴公益损害赔偿金2756万余元,督促涉案企业依法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
依法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落依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提起公诉。针对外卖平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对涉食药领域犯罪打击力度,台等新业态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涉案商家完成整改。坚持一体履职,对余某某、严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入选安徽省药品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切实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拐卖妇女、强制猥亵等犯罪18人。推动辖区人流密集场所母婴室设施改造8处。关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助推完善辖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对接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改革部署,推动10家未参保企业完成整改。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帮助54名农民工、残疾退伍军人等劳动者追回薪酬128万余元。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联合区妇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对44名因案致贫的困难群众开展综合帮扶。
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对性侵、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零容忍”,批捕11人,起诉18人。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起诉9人,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9人。研究制定“高、中、低”三级预警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对30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分级干预矫治,帮助23人回归校园或顺利就业。与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异地协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保障顺利完成学业,入选《长三角法治案例精选》。针对宾馆、电竞酒店等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综合整治。“沐新”未检办案团队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
扎实推进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依法打击群众身边的犯罪行为,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侵财类犯罪242人。践行“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积极构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组织开展检察听证164件次,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受理群众信访142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巩固深化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制度,包案办理信访件86件,化解率96.5%。切实帮助诉讼能力弱、确有困难的群体依法有效行使诉权,办理支持起诉案件71件。
三、强化履职担当,促进实现高质效法律监督
从“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72:13:8:7)来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占比同比分别下降6%、3%,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占比同比分别上升2%、7%,较上年同期(78:11:1:10)有所优化。
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刑事案件诉前主导责任,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运行,对于某某等17人涉恶案、黎某某等人涉奇瑞金融贷款诈骗案等16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提出二审抗诉、提请审判监督抗诉5件。深化刑事执行监督,办理收监执行、财产刑执行等监督案件40件。深化监检衔接,形成反腐合力,起诉职务犯罪7人。成功办理绿丰建设集团受贿窝案。
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46件。将实质性化解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促成民事和解10件。完善法检信息共享,会签《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助力开展“清仓终本案件,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立足促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87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5件。参与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推动清理“空壳公司”22个。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对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案件跟进监督,督促进行行政处罚33人。对吴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督促马鞍山市公安机关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规范公益诉讼检察。聚焦“公益保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9件。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95%以上的公益损害问题在起诉前得到妥善解决。准确把握“可诉性”基本要素,加强检察建议与提起诉讼有机衔接,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12件,法院支持率100%。与合肥军事检察院构建军地协作模式,成功办理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获省委政法委表彰肯定。
四、夯实基层基础,全力锻造高水平检察队伍
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检察队伍。
坚定不移筑牢政治忠诚。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推深做实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党建理论文章获全省检察机关一等奖。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区委、区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4件次。推进文化育检,加强院史馆等文化阵地建设,原创作品《绘一卷“检护民生”好“江”景》获全国检察新媒体优秀作品奖。
一以贯之推进人才强检。统筹“执法司法创优年·砥砺2024”专项行动与“鸠检争锋”队伍建设工作,依托检校共建、“检影拾光”主题沙龙等平台,开展案例研讨、同堂培训等活动14次,6名干警在省、市级业务竞赛中获标兵、优秀称号,4人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人才库。强化数字赋能,研发构建“清仓终本”执行监督等大数据模型7个,发现监督线索952条,成案90件,2个模型分别在省、市竞赛中获奖。
持之以恒全面从严治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坚持“放权”和“管权”并重、管案与管人结合,对85件不捕、不诉案件开展逐案评查,对11件信访上行案件开展反向审视,通过个案讲评、专题培训等方式,推动纠正执法司法瑕疵。常态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度,主动记录报告90件,同比增长11.11%。每季度公示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检察官办理案件2件以上情况,强化办案廉政风险防控。
自觉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更深融入检察实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在官陡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点设置检察官工作站。常态化做好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收集、转化和反馈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监督办案等活动352人次,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深化检律良性互动,落实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矛盾化解、不起诉后法治教育等工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各位代表,鸠江检察工作取得的发展和进步,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在于区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在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在于区政府大力支持、区政协民主监督,在于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及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一是对标鸠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司法诉求,检察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精准监督、深层次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对标新时代检察履职要求,检察队伍综合素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个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抓实。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下大力气改进、解决。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区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各项任务,认真贯彻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部署,以“三个善于”引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为鸠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一、淬炼忠诚之魂,更高站位强化政治统领。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一体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对检察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持续推进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二、践行法治之力,更好服务大局发展稳定。助力推进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设,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食药环”等领域犯罪,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深化“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果,着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对接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改革部署,努力把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建强建好。
三、深耕立业之本,更加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民事行政诉讼深层次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助力法治鸠江建设。精准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加大法定领域的办案力度,探索拓展新领域办案。坚持“重在应用”,紧紧围绕检察职能深化大数据模型研发和应用,赋能检察履职。
四、筑牢能力之基,更严标准锻造检察队伍。锲而不舍抓实“三个规定”,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行使。持续深化“鸠检争锋”队伍建设品牌,建立健全人才培育、管理和使用机制,加大领军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大力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文化精神,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开创鸠江检察事业新局面,努力为谱写现代化鸠江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府检联动”机制(见报告第3页第10行):为进一步畅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渠道,安徽省政府与省检察院决定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政府部门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设法治政府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四个最严”(见报告第4页第7行):指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食品安全。
3.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见报告第5页第3行):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及一般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遵循未成年人发展规律和教育矫正规律,适用阶梯式矫治教育或专门教育(含专门矫治教育),并同步开展涉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支持起诉(见报告第5页第17行):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5.空壳公司(见报告第6页第13行):指已经注册成立,但实际上并没有开展经营业务或没有实际资产的公司,常被利用实施各类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6.行刑反向衔接(见报告第6页第13行):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7.“三个管理”(见报告第7页第20行):指最高检提出的一体抓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其中,业务管理重在抓实业务运行中的理念引领、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案件管理是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重在促进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质量管理是业务管理、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重在提升“检察产品”的品质。
8.反向审视(见报告第7页第22行):指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审查分析原案在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改进工作建议的活动。
9.“三个规定”(见报告第8页第2行):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10.“一取消三不再”(见报告第9页第7行):指最高检为改进检察管理工作、减轻基层负担而提出的改革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取消不必要的考核,不再执行不科学的评价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11.“三个善于”(见报告第9页第8行):指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附件2
典型案例说明
(仅供参考)
1.方某某等30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见报告第2页第16行)。2006年起,方某某招揽多人,开设赌场、滋事斗殴。2009年2月,方某某、方某(方某某儿子)纠集多人聚众斗殴,造成恶劣影响,以方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为维护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方某某等人多次组织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3年11月10日,区检察院依法对方某某等人提起公诉。30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主犯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土淘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见报告第3页第5行)。“土淘金”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和宋某某在没有相应养殖规模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利用网络短视频、口口相传等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可以委托代售酵素养殖产品获得高额返利,共吸引1300余名社会公众投资约1.27亿元。2024年6月26日,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某、宋某某提起公诉。2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3.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见报告第3页第14行)。2021年7月至8月,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油勾兑,贩卖给赵某某等人,并通过同城快递等方式寄给购毒人员。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封堵新型毒品寄递传播渠道。针对新型毒品消费群体日渐年轻化的趋势,检察机关还在校园、社区开展禁毒宣传,助力形成家校联合防范、全社会齐力抵御的禁毒网。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维护寄递安全检察建议工作指引》。
4.督促整治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见报告第4页第1行)。2023年2月,区检察院开展汽修行业环境污染专项监督活动,针对调查核实中发现的辖区部分汽车维修企业存在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不健全、危险废液随意堆放车间未及时处置等问题,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推动32家汽修企业和汽车4S店完成环评手续办理、危废室改造、消防设施升级改造等,督促解决汽车贸易园内消火栓长期水压偏低甚至无水的火灾隐患。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
5.“3·20”倾倒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系列案件(见报告第4页第3行)。2018年至2023年,黄某等人在长江边一废弃厂房内铺设暗管连通长江,将未经处置的“稀硫酸”“稀硝酸”等危险废物通过暗管直排长江。2024年,区检察院分批次对黄某等24人、A公司等8家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关于各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等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黄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
6.余某某、严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见报告第4页第11行)。2019年1月至2022年9月,余某某、严某在未获得任何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古方鼻炎丸”假药约2000斤,非法获利40万元。2023年2月20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余某某、严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5万元,且被判令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40万元,以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入选安徽省药品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7.李某诈骗案(见报告第5页第5行)。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在校高中生李某,通过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先后多次骗取他人9200元。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保障其可以返校参加高考。同年,李某考入南京某大学。2021年3月,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主动对接李某学校所在地南京市某区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考验期满后,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入选《长三角法治案例精选》。
8.绿丰建设集团受贿窝案(见报告第6页第7行)。2012年至2021年,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戴某某等3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另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李某某向何某某、戴某某等4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10万元。2024年4月29日,区检察院以何某某等人涉嫌受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11日,以李某某涉嫌行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目前,5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9.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见报告第6页第15行)。2022年10月,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吴某某还有买卖证件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吴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吴某某购买和使用假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吴某某的居住地均在当涂县,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6月,区检察院联系当涂县检察院、当涂县公安局,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区检察院向当涂县公安局制发给予吴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由当涂县检察院跟进监督,确保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该案入选安徽省检察机关第一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10.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公益诉讼案(见报告第7页第1行)。2023年12月,区检察院收到线索反映,某驻芜空军部队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存在违规养鸽问题,严重影响军用飞机飞行安全。区检察院联合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并多次赴现场释法说理,督促整治机场净空范围内养鸽行为,相关做法被安徽检察宣传报道。
附件3
2024年度荣誉榜
(一)市级以上集体荣誉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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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全媒体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
《绘一卷“检护民生”好“江”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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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新媒体优秀作品奖 |
第三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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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三八红旗集体 |
公益诉讼办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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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佳涉军公益诉讼办案团队 |
“芜未花开·沐新”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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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 |
政策兑现和履约践诺督察监督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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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三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检察护企”专题竞赛二等奖 |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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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全市文明单位 |
“沐新”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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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青年文明号集体 |
第一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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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法系统2024年年度“平安之星” |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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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察机关网评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
政策兑现和履约践诺督察监督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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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服务优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第一名 |
“黑校车”治理监督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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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护民生”专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全市第一名 |
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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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察机关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
(二)市级以上个人荣誉
王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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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务保障业务标兵 |
胡秋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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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党建理论征文一等奖 |
董潮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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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先进个人” |
郭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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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李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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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省优秀青年公诉人训练营辩论赛“优秀辩手” |
李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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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巾帼建功标兵 |
董潮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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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卷烟打假工作先进个人 |
李丹丹、周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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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市优秀公诉人” |
周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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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第一名 |
裴琪琪 |
|
第二届全市“公诉新锐” |
宋佳佳 |
|
全省检察机关网络素养岗位练兵创作优秀策划方案 |
王前勇、宋佳佳 |
|
全市检察机关网评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
裴琪琪、宋佳佳 |
|
芜湖市“e往芜前普法逐梦”网络普法公益课二等奖 |
(三)市级以上典型案例
安徽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
|
最高检《维护寄递安全检察建议工作指引》典型案例 |
陈某某等十二人贩卖毒品、洗钱、非法经营、容留他人吸毒案 |
|
《长三角法治案例精选》典型案例 |
李某诈骗案 |
|
《长三角法治案例精选》典型案例 |
政策兑现和履约践诺督察监督模型 |
|
安徽省政策兑现和履约践诺典型案例 |
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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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参考性案例研究》典型案例 |
陈某某等人洗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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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
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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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首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
余某某、严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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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年度安徽省药品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
奚某某抢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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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 |
万某、郭某、邰某某盗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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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 |
政策兑现和履约践诺督察监督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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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察机关“检察护企”典型案例 |
督促某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危险废物运输监管职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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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
督促整治“军”字号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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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检察机关第一批“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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