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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人大工作报告
时间:2014-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年3月19日在鸠江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3年主要工作回顾

  2013年,我院在中共鸠江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再次获得全市检察系统先进检察院光荣称号。

  一、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推进平安鸠江建设

  紧紧围绕区域跨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注重打击电信诈骗、盗卖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20人,提起公诉400人。加大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起诉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13件20人,涉案金额达2.65亿元。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努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着力推进刑事和解,积极促成因民间纠纷等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12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9人。对不构成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等,依法决定不批捕53人、不起诉13人。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重点环节的释法说理。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认真落实外来人员适用非羁押措施同城待遇。坚持事前抓防范、事中抓处置、事后抓修复,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27件,发放救助资金8.6万元。依法妥善办理 143件群众来信来访,全年保持“零涉检上访”记录。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和关爱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认真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办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加快落实附条件不起诉、轻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举措,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共办理全市市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6件62人,对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采取“走出去、沉下去、请进来、共参与”四步走工作法,推动基层检察室、检察工作站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立沈巷镇检察室、星辰社区检察工作站。积极开展“十佳最孝儿女”评选、为空巢基地投建多媒体设备、中秋团圆等一系列关爱空巢老人活动。

  二、注重惩防并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始终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及民生民利、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

  着力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3件13人,均为贿赂案件。加大行贿案件的打击力度,共办理行贿案件4件4人。所办案件中处级以上人员1件1人,科级以上人员6件6人,均为5万元以上大案,4件为1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通过办理上述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7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法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共立案渎职侵权案件11件11人,其中10件10人为房屋拆迁领域的滥用职权案。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8件,累计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300多万元。

  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法治化水平。建立职务犯罪侦查环节非法证据防范机制,严格规范运用各种强制措施,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主动防范和排除非法证据。出台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使用条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警力使用,坚决防止出现办案安全事故。在取得司法警察全省编队管理示范点基础上,申报全国编队管理示范点。严格按照“全面、全程、全部”原则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保障办案依法规范。我院连续多年保持办案事故零记录。

  努力提升预防职务犯罪效果。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要求,建立“检察室+工作站+联络员”三级预防网络体系,对发生在农村的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收集。以“点”、“片”、“面”辐射法,通过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职务犯罪预防宣讲团、新浪微博“鸠检预防”、鸠江检察院门户网站及其他宣传媒体,努力扩大预防工作的覆盖面,形成更广泛更便捷的预防平台,其中涉农领域专项预防工作经验在全省检察系统予以推广。全年进行预防调查62次,形成预防调查报告达31件,通过预防报告推动建立制度26件。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608次,为辖区内53家企业参加外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合本院查办案件情况开展案例分析34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回复28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五进活动。会同区纪委,先后在沈巷、汤沟、二坝三镇率先开展“全省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百场讲座进乡村”活动,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596次,受教育人数达2万余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验在全国检察系统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交流。

  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营造公正司法环境

  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切实保障人权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履职。监督侦查机关立案4件,决定追加逮捕3人,追加起诉5人,追加犯罪事实9起,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人,提出规范取证工作建议10件。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在立案、调查、移送、侦查、批捕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依法开展。通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推行量刑建议、所有刑事案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等举措,加强对刑事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专门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正式启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所有业务工作全程网上运行,切实加强办案流程、期限、质量的监控。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受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2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发检察建议书4份。对法院裁判正确的16件申诉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积极推行民行检察员联络制度。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同步审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与区司法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集中心理辅导和法制培训,共核查监外执行罪犯240人,督促收监执行2名社区矫正对象。

  四、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提升队伍履职水平

  以检察队伍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高检院、省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道德讲堂”、“送廉进村居”、“双联系”、支部连线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统一干警的执法思想,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使全院干警的素质明显提升,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率明显提高,被评为芜湖市“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并被市纪委推荐申报省级“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

  切实加强队伍素能建设。院党组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深化“人才强检”工程,通过举办专题研讨会、典型案例剖析、岗位练兵等形式,拓宽干警知识领域,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共举办、参加各类培训班43场,培训干警208人次。1名干警被市院授予“业务尖子”称号,4名干警被市院授予“办案能手”称号。与安师大共同搭建检校合作平台,提升干警理论素养和执法水平。搭建业务讲堂平台,让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走上讲台。积极推行AB岗工作制度,建立“二带一”指导制度,促进年轻干警快速提高办案和综合能力。在《政法论坛》、《检察日报》等各类媒体报刊发表宣传稿件204篇,其中中央级媒体2篇;《检察日报》4篇;省级媒体36篇;本地媒体64篇;网络媒体98篇。我院被评为全市先进检察院。

  切实加强内外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署、重要监督事项等工作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高度重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就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积极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按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业务培训和活动开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举办“践行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监督”开放日活动,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满意度。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活动,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检务督察制度,紧密结合职能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风险防控,做到风险点明晰,化解风险得力。全年做到检察干警“零”违纪。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里,在全院干警的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和共同努力下,我院集体、个人先后获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芜湖市文明单位、全市先进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全省女职工“学比创争”先进个人、全市检察系统 “务实、为民、清廉”演讲比赛二等奖等21项荣誉。各项检察工作走在全市检察系统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及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视野还不够开阔,举措方法还不多,工作实效和影响力不够明显;二是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促进改革发展、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工作等能力有待提升;三是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四是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还不够多。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改进。

  2014年工作思路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鸠江“开发江北,提升江南”的重要一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以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目标,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争创全省先进检察院为抓手,为建设创新、优美、和谐、幸福新鸠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到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紧紧围绕全区江北江南开发建设的大局,调整工作重心,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服务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为鸠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更好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紧紧抓住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犯罪,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促进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为群众服务的工作机制,推动提升平安鸠江建设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三、更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加大力度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进一步巩固我区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深入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落实和完善年度报告、预防建议等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效,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法治鸠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加重视人权司法保障,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更好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狠抓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加大检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注重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开拓奋进,扎实工作,为保障和服务全区各项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通过协商达成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谅解宽恕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个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检察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经法定程序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