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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异地协作推动不“刑”转“行”
时间:2024-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鸠江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跨市协作三部门联动,推动不“刑”转“行”,当事人吴某某因自身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下面带大家了解案件的详细过程



吴某某是马鞍山市某县一家汽修店老板,2021年11月,为周转资金,他将自己一辆已办理抵押、不具备交易条件的私家车“卖”给尚某某。2022年1月,吴某某又通过网络卖家,伪造该车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记录在尚某某名下。2022年2月,吴某某“如法炮制”,伪造车辆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帮助章某某抵押其父亲的私家车。2022年5月,尚某某给车辆办理保险时,发现两本证件均系伪造,遂以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了解事实后,认为吴某某没有诈骗犯罪事实,未予立案。后双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2022年10月,吴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境内,因债务纠纷,将自己抵押给别人的车辆私自开走,被鸠江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其上述两次违法行为。2024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鸠江区检察院。该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等共计四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故于2024年5月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不处罚。鸠江区检察院依托该院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发挥一体履职优势,由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认为吴某某购买和使用假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且第一起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被发现,未超过治安处罚法的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马鞍山市某县,该县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6月,鸠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分别奔赴马鞍山市某县检察院及当地公安局,就该反向行刑衔接案基本案情、管辖权、证据材料、行政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就案件法条适用进一步会商。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鸠江区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制发给予吴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再由当地检察院跟进监督,确保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最终,该县公安局采纳鸠江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吴某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