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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 安徽的一场跨越200多公里的“隔空对话”
时间:2021-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简易并不简单 公开更显公正 

  【编者按】如何尽快给予信访人满意的答复,通过释法说理让信访人尽快息诉罢访,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也是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最高检积极探索“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促信访矛盾源头化解”工作机制,将“前台”群众接待与“后台”司法办案深度融合,极大地提升了有效、当场、就地化解矛盾的概率,避免信访案件办案中程序空转、矛盾上行等问题。 

  简易公开听证是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的进一步升华,既从程序上解答,又从实体上予以回应。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功能,突出听证的当场性、简便性和实效性,确保听证会的质量、效率、效果,避免“走过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本期撷取的4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简易公开听证给老百姓带来的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原标题 

  “我们不再申诉” 

  本报记者 吴贻伙 

点评: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可以将法律思维、法律规定、法律语言转变为有温度的生活语言“隔空”表达,以心换心,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2021年5月27日,一场跨越200多公里的视频连线简易听证会在安徽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视频的另一端设在安徽省岳西县检察院的远程视频室,刑事申诉人叶某权老人在那里与案件承办人、安徽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张红萍以及听证员们“隔空”论法说理 

  叶某权老人是岳西县莲云乡人,2007年8月24日,安徽某路桥公司在岳西县莲云经济开发区施工过程中,叶某权以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为由,坐在施工的挖掘机前阻挠施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指令,组织警力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到开发区施工现场开展劝解工作,但叶某权不听劝阻仍阻挠施工并辱骂、抓挠和踢打执勤民警,致使两名执勤民警手臂表皮被抓伤,腿部被踢青肿。后叶某权被公安民警强行带离现场。 

  2007年11月,叶某权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叶某权当庭认罪,一审判决生效。然而时隔十年后,2018年4月,叶某权以其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开始提出申诉。叶某权刑事申诉案经岳西县、安庆市两级法院、两级检察院办理,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叶某权仍然不服,于2021年4月7日以来访方式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承办人张红萍通过调卷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安庆及岳西县两级检察院的复查决定亦无不当。为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减轻申诉人访累、诉累,避免形成重复信访和信访矛盾再次上行,同时考虑申诉人年近70岁,路途遥远,来合肥不方便,经征得叶某权老人同意,安徽省检察院决定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展简易听证。听证会引入第三方专业人士参与矛盾化解,特别邀请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沈国庆、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姜龙飞两位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前,承办人将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专门送给参与听证的两位律师审阅,并与其就相关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沟通。 

听证会上,申诉人叶某权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围绕本案两大焦点问题,即申诉人有无犯罪主观故意、有无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等,承办人张红萍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案件审查办理及在案相关证据情况,两名律师听证员就本案相关问题与申诉人开展互动,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 

  关于申诉人有无犯罪主观故意,听证中申诉人坚持认为,其自家的土地被征用补偿款没有到位,案发时不知对方是公安民警,所以其没有犯罪故意。承办人对此解释说,补偿款80%已到村民组组长专用账户,因村民意见不一致才没有到户。另外,某路桥公司通过投标获得工程承建权,施工过程中由于群众阻挠等原因,造成多次停工。案发当日,施工方请求开发区管委会、莲云乡政府及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是必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公务的对象包括所有执行公务人员。从侦查阶段对你的讯问笔录看,你对政府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是明知、知情的,是否知道是公安民警不影响定罪。”沈国庆律师告诉申诉人。姜龙飞律师则进一步向申诉人阐明:“政府征地行为、施工单位施工行为、公安维持秩序行为是三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你对政府征地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无权阻挠施工单位施工,更不应阻挠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听了两位律师听证员的解释,叶某权老人点头称是,表示当时确实没有想的太多,也不知道会给政府添麻烦,就想着维权了,现在知道了。 

  针对申诉人认为案发时其是无意中手脚乱划伤害到公安民警,不属于法律上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不构成犯罪。承办人现场宣读了原案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申诉人的供述,根据在案证据,申诉人原案供述稳定,一直承认其用手抓、脚踢方式阻挠前来让其离开现场的人员,并有相关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印证。沈国庆律师就此提醒申诉人说,你的历次供述是稳定的,连续的没有出现反复的认罪行为是审查申诉案件参考的重要依据。“之前说的话不能不认,如果不认,就要提供确实的证据,否则无法改变你的案件。”视频的另一端,申诉人承认,时间太长,当时的一些细节已记不太清楚,现在也没有什么证据。 

  “老叶大哥,您的申诉不但会花费精力和金钱,而且无据无理的申诉只会让您老年生活徒增无谓的烦恼,建议您息诉息访。”听证结束后,两名听证员又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诉人再次明理释义,耐心劝说其不要再坚持申诉。 

  经过一场释法、讲情、有温度的“隔空”沟通,申诉人叶某权老人对其案件在案证据有了全面、客观、清晰的认识,对相关法律条款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对承办人和听证员的释法说理一再点头表示认可,他还特别对该省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举行听证表示感谢 

  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张红萍特地对叶某权老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对方表示,已经收到了安徽省检察院的书面答复,将不再提出申诉。 

  据了解,安徽省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为民办实事为导向,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工作。在用足检察智慧的同时,充分发挥“外脑”作用,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力争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将矛盾化解在首办阶段,给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转载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