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的王先生便是这种情况。王先生经过层层面试,被一家公司录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劳动合同履行不到2个月,这家公司便以王先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在内的许多公司新进人员辞退。王先生提出,公司应补偿他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王先生表示,公司辞退他的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王先生的要求,公司当场予以拒绝,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王先生因此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
那么,这里有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又可以称为适应期或者考察期,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的。其次,什么是代通知金?所谓的代通知金,是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办法。再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便的辞退劳动者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类似王先生这样的情况,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有没有达到标准为准。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要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赔偿金,应到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求职是人生大事,在面对招工热时,我们一定要警惕这样将“正式工”当成“临时工”的用人单位,如果碰到类似情况,不要惧怕,要善于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善于使用劳动仲裁,让这些违法的用人单位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