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人们为了延长食品的保质期,会用冰箱贮存食品,但‘冰箱不是保险箱’,食物存放过久,亦会腐败变质,失去最佳食用价值。”怎样使消费者尽可能避免购买到临期或者过期食品呢?让我们看看鸠江区检察院如何助力守护群众舌尖安全。
近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2024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主题“诚信尚俭,共享食安”,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抽查销售过期食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
专项监督活动中,办案人员深入辖区超市、商店等30余家经营场所,重点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并随机抽查超市、商店货架上出售的食品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三无产品等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超市货架上出售的皇菊、枸杞、阿萨姆奶茶、苏打水等食品先后过期1至18个月不等。由于过期食品极易被细菌、病毒、寄生虫等污染,即使未有明显变质外观,也无法保证食品无毒、无害及符合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办案人员建议相关单位及时对经营者违法销售过期食品问题进行处理。
超期近两个月
超期18个月
超期两个月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鸠江区检察院坚持严字当头,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为民生工作之一,先后开展了小餐饮、外卖平台、夏季饮品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践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持续跟进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切实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广大群众在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不买、不吃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拒绝“三无产品”。
Q:如果不小心购买到过期食品了,怎么办呢?
A:您需及时保留购买小票,商品实物、发票等证据,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或者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