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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执法司法创优年】检护民生:检察公益诉讼守护英烈“身后名”
时间:2024-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月是慎终追远、寄托追思的时节。清明节前夕,鸠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开展了英烈保护领域专项行动,实地走访监督鸠江辖区内的纪念设施是否存在管理不规范、保护不力、环境污染等情形。


经走访发现辖区内大部分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良好,保持了烈士纪念设施应有的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但部分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碑体损坏、碑文脱落严重、四周长满杂草等问题,与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氛围不相协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维护不力的情况,鸠江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落实整改。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烈士纪念设施承载着传承红色基因、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功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赋予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以来,鸠江区检察院一直把英烈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持续发力,不仅是对英烈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最好铭记,也是对全社会增强红色保护意识,更好传承红色基因的有力引导。近年来,鸠江区检察院共办理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件。


烈士精神永不朽烈士光辉照长空借此清明时节之际一起向英雄烈士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检察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